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介绍

2024-05-18 13:21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介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200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齐湘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介绍

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简介

本书撰写过程 ,突出以下几个特点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称谓问题2 本书是从中国的角度来阐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点介绍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情况、司法制度和理论研究成果,全书以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性为主一进行论述,适当介绍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司法情况,介绍一些外国学者的理论观点。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阐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时,尽可能结合我国法院的判决,使其生动、具体,有直观性,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3 本书的体例安排,我们还作了一番认真的考虑;我国出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书籍,主要是借鉴了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著作的体系编排方法,采用总论、分论、程序论的体系。4 本书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些史实进行了订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公布施行

4.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特点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5.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财产和知识产权等等。那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华律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指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又称为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公约称之为“国际私法规范”),来援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并将确定的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从而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其争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国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际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国际私法。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专门的规定,如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适用通则法》;二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三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主权协调和合作,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第六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时, 要平等地、充分地协商, 反映出双方的意志, 不允许任何一方有欺骗、讹诈之举, 而且还要注意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得到切实的利益。在法律适用上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相互对等地给于方便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给予协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富人与穷人、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差距与对立依然存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各国在国内和国际立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这些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法律适用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该法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6. 根据司法解释,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您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都规定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生命,但对任何一个法条的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从其规范目的出发,即对条文的解释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规范之目的,以避免重复解释与解释歧义,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如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条表明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
《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司法解释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其第8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对于此条解释,权威人士的解读是,“对某些特殊合同,我国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其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不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从而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8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五类合同争议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直接适用中国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什么情况下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废止)》第178条之规定,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都被认为是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则选择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
  (1)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什么情况下使用

8.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凡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外国因素,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国家、法人或自然人;客体为外国因素,指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位于外国;权利和义务为外国因素,指产生该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与外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以及给予外国人的权利。一、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1、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